中鸿财富丰台立案后案情进展
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 000元及利息(以50 000元为基数,自2017年12月17日起按年利率13.2%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)。
事实和理由:2017年12月17日原告在丰台区家中与被告签订了《资金投资管理合同书》,约定原告委托被告执行“资金管理”事宜。
原告投资50 000元,投资期限自2017年12月17日至2018年12月16日,合同期内利息为所投资金的年化13.2%,预计利润金额6600元。
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投资本金,但被告至今未依约支付相应款项,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,原告诉至法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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